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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56号

马海涛与胡卫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海涛,胡卫国,李建涛,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56号原告马海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胡卫国,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建涛,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201室。法定代表人胡卫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涛诉被告胡卫国、李建涛、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原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