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56号原告马海涛,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胡卫国,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建涛,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201室。法定代表人胡卫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涛诉被告胡卫国、李建涛、北京燕山荣世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原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