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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7093号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蔡林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村民委员会,蔡林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70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蔡林发,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蔡林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城西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蔡林发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又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1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爱忠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范钦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