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被执行人陈江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江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江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江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江献(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1222397.7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