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283号原告孟海。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森威加油站,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1.5公里路东。法定代表人王金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海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森威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森威加油站价值7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