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稳,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阳法执字第434-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韦稳所有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韦稳已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扣押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稳所有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