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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34-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韦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韦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稳,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阳法执字第434-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韦稳所有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韦稳已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扣押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稳所有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江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