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8号原告王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道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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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8号原告王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道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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