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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24-1号

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关亭乡黑董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57618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自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拇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提级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春才

审判员  胡宏战

审判员  霍 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