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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字第830号

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4-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南路300号第1号栋21层2130房,组织机构代码:70720950-2。法定代表人何志良,执行董事。被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高信向日葵园营销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286192-0。法定代表人刘兴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59769.14元并查封其名下土地、房产等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对原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9059769.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建

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

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