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70号原告周瑞。被告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孝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瑞诉被告深圳市兴弘海百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殷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