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13号罪犯谌运华。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谌运华因犯盗窃罪,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孝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谌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谌运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2015年11月9日,谌运华缴纳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谌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谌运华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谌运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