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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404号

曹文龙与张彦杰、曹存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文龙,张彦杰,曹存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04号

原告:曹文龙,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张彦杰,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曹存献,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龙与被告张彦杰、曹存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文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龙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文龙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