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04号
原告:曹文龙,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张彦杰,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曹存献,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龙与被告张彦杰、曹存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文龙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龙撤回起诉。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文龙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