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11号原告许鹏飞。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金光华广场分店(以下简称金光华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金光华广场第B2层B2-018号。负责人刘国松。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可颂,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光盘刻录、打印、复印费用人民币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一、购买时间、涉案商品名称、数量、价格:2015年10月20日,原告在金光华店处购买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一包,价款为人民币3.3元。
二、涉案商品标签标注内容:该商品为预包装产品,其标签上标注有以下内容:名称:花生夹心巧克力;配料:牛奶巧克力(白砂糖,可可脂,可可液块,脱脂乳粉,乳糖,乳脂肪,精炼食用植物油,乳化剂(大豆磷脂),食用香料),花生仁,葡萄糖浆,白砂糖,脱脂乳粉,精炼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鸡蛋蛋白粉,食用香料;产品标准号:GB/T19343。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金光华店系百佳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及产品实物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19343-2003)第4条关于“产品分类”第4.2条“巧克力制品”第4.2.1条规定“混合型巧克力制品: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混合制成的制品,如榛仁巧克力、杏仁巧克力”。第4.2.2规定“涂层型巧克力制品:巧克力作涂层的制品,如威化巧克力、蜜饯水果巧克力”。根据以上表述,“**巧克力”并非专属于巧克力的名称,巧克力制品亦可表示为“**巧克力”。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显示名称为“花生夹心巧克力”,配料除牛奶巧克力外还有其他多种材料,以上信息已清楚表述涉案商品为巧克力制品而非巧克力,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以巧克力制品冒充巧克力,对其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法行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鹏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毛仁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