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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532号

黄之晔与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之晔,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532号原告黄之晔,男,1971年4月15日生,现住台湾。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常青。委托代理人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思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之晔诉被告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意见,是需要进行实体审查才能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美士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钱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