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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551号

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宏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韩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51号

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

委托代理人:耿萌萌,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宏伟,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宏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运城市灵通票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畅清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