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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438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438号原告杨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某,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树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