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438号原告杨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某,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树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