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民,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某应急整治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法定代表人郭晓某,男,负责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申请执行人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邯魏)安监管罚(2015)职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冀邯魏)安监管罚(2015)职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胡鸣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