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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行审1号

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邯郸市某应急整治工程施工第二标段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邯郸市某应急整治工程施工第二标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民,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某应急整治工程施工第二标段。法定代表人郭晓某,男,负责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申请执行人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冀邯魏)安监管罚(2015)职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冀邯魏)安监管罚(2015)职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胡鸣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