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2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颜文,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尹兆华,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艳文与尹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兆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兆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人民19000.00元,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张正龙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