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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58号

陈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6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