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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财保19号

王成申请孙东阳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孙东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财保19号申请人王成,男,住青冈县青冈镇怡景嘉园楼。被申请人孙东阳,男,住青冈县青冈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6212288806100109808)予以冻结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孙东阳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予以冻结18万元;

二、对王成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青冈镇人民街丘号为C01-67-42的77.81平方米的楼房一并予以查封。查封、冻结期间,对查封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毁损或作其他处理。对冻结存款,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支取。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云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