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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72号

于慧、曾振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慧,曾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于慧,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曾振亮,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男31于慧与曾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7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振亮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曾振亮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振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