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于慧,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曾振亮,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男31于慧与曾振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7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振亮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曾振亮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振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