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协外认30号

(2016)吉24协外认30号杜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0号

申请人:杜某某,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一案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的2008第30966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8第30966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第30966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慧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