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6412号

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田茂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田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12号

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负责人:庄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田茂林,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田茂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916元。

审判员  俞泉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