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12号
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
负责人:庄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田茂林,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白山支公司、田茂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森工森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916元。
审判员 俞泉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