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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429号

李聪与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聪,王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李聪,男,生于1987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王进,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聪与被执行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汉执字第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聪发现被执行人王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义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