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382号原告青岛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长安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壮,公司经理。被告赵虎,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抚鑫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三路4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虎、被告青岛抚鑫土石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高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高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翠翠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