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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332号

刘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侵权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镇。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莲花镇。本院在执行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侵权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范某某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范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