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范淑娟,女。被告张俊,女。
原告范淑娟与被告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子孚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李艳飞(主审)、
人民陪审员裴伟玲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淑娟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淑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淑娟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范淑娟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子孚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