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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范淑娟与被告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淑娟,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范淑娟,女。被告张俊,女。

原告范淑娟与被告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韩子孚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李艳飞(主审)、

人民陪审员裴伟玲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淑娟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淑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淑娟撤回对被告张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范淑娟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子孚

代理

审判员  李艳飞

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