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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65号

罪犯俞锐峰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65号罪犯俞锐峰,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锐峰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俞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俞锐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7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俞锐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锐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