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梨香。被执行人新余市红连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挺。被执行人王洪伟,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江西荣成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宜红,女,1975年4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红连天工贸有限公司、王洪伟、江西荣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洪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
本院查明,第三人苏宜红系被执行人王洪伟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为第三人苏宜红与被执行人王洪伟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洪伟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应视为被执行人王洪伟与第三人苏宜红的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苏宜红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责令被执行人苏宜红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对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徐传国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