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414号罪犯夏兴州,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金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兴州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兴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兴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兴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兴州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