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03090号

贾敬雨与秦瑞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敬雨,秦瑞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3090号申请执行人贾敬雨,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秦瑞东,男,1986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敬雨与被执行人秦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敬雨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秦瑞东给付贾敬雨借款6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过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已执行案款五千元,尚有五万五千元案款尚未得到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瑞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敬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瑞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贾敬雨发现被执行人秦瑞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秦瑞东所应给付的借款五万五千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明

审判员  张振宇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