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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94号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4号

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的存款148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