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84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榆树市东门二队。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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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雨,王爱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84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榆树市东门二队。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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