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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84号

冯爱雨,王爱国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84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榆树市东门二队。被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洪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百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