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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利执字第00088-1号

刘杰与姜子超、梁修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姜子超,梁修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利执字第00088-1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姜子超,男,196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梁修涛,男,1980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姜子超、梁修涛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撤销件,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评议时间:2015年9月01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

审判长顾峰,

审判员胡喆,

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吴庄村刘桥30户。被执行人姜子超,男,196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姜营村姜营13户。被执行人梁修涛,男,1980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景庄村前梁41户。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姜子超、梁修涛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撤销件,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