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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30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临清市绿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临清市绿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康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培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567号。被告临清市绿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凯,董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政府驻地。被告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静,董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被告临清市康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太江,董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被告刘培凯,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被告临清市绿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康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培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列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临清市绿地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清市凯润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康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培凯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