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120号
原告:江金龙,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抚民镇四平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辉南县野生源生态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金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http://203.0.64.54/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24&Gid=2427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23926672&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江金龙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用25元,由其承担12.5元,退还12.5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