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231号罪犯汤兴均,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现在四川省南充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成华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兴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南充市监狱根据罪犯汤兴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汤兴均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兴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得标准考核分161分,月平均6.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汤兴均已缴罚金人民币1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汤兴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兴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胥雪梅
审 判 员 鲜代秋
人民陪审员 李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