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5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驰冠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以火,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伯忠。被告上海菡溧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马溧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驰冠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菡溧储运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8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