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210号罪犯黄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2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该犯于2013年05月20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又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某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