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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062号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孙广起、孙步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孙广起,孙步运,王重海,孙广万,牛宝生,孙步松,孙广红,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6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支行员工。被告孙广起,农民。被告孙步运,农民。被告王重海,农民。被告孙广万,农民。被告牛宝生,农民。被告孙步松,农民。被告孙广红,农民。被告王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诉被告孙广起、孙步运、王重海、孙广万、牛宝生、孙步松、孙广红、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8元,已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