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033号
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青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闫高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高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原告沈阳黑龙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志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