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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140-2号

丁少文与刘瑞锦、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少文,刘瑞锦,李霞,李凤堂,杨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140-2号申请执行人丁少文。被执行人刘瑞锦。被执行人李霞(系刘瑞锦之妻)。被执行人李凤堂。被执行人杨秀梅(系李凤堂之妻)。申请执行人丁少文与被执行人刘瑞锦、李霞、李凤堂、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江

审 判 员  陈亚

代理

审判员  蔡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