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140-2号申请执行人丁少文。被执行人刘瑞锦。被执行人李霞(系刘瑞锦之妻)。被执行人李凤堂。被执行人杨秀梅(系李凤堂之妻)。申请执行人丁少文与被执行人刘瑞锦、李霞、李凤堂、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江
审 判 员 陈亚
代理
审判员 蔡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