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1号
原告:蒋某,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尹丽娜,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9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彬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