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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41号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41号

原告:蒋某,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尹丽娜,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9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彬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