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64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湄洲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伊宁市。
负责人:林立伟,系该租赁站实际经营者,住该租赁站。
委托代理人:戚甲儒,新疆亚克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湄洲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湄洲湾建筑材料租赁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