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492号
原告:王长才,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才与被告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王长才负担。
审判员 汪永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