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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492号

王长才与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长才,凌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492号

原告:王长才,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涛,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才与被告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王长才负担。

审判员  汪永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居晓洁·?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