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42号申请人陈某。法定代理人何娟,农民。申请人陈某请求宣告项小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项小兰,女住广西博白县宁潭镇莫林村大屋队023号。
申请人陈某诉称:被申请人项小兰,女,原住广西博白县宁潭镇莫林村大屋队023号,系申请人陈某之母。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项小兰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项小兰,女,原住广西博白县宁潭镇莫林村大屋队023号,系申请人陈某之母,于2010年8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项小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项小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项小兰自2010年8月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五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某作为项小兰之子,申请宣告项小兰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项小兰为失踪人;
二、指定何娟为失踪人项小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