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79号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运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担保人吴瑞宝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B33**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担保人吴瑞宝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