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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6722号

刘梓桢与刘建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梓桢,刘建,冯大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722号原告刘梓桢,女,1996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利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冯大为,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梓桢与被告刘建、冯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梓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梓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梓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梓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剑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