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722号原告刘梓桢,女,1996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利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冯大为,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梓桢与被告刘建、冯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梓桢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梓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梓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梓桢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剑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