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413号罪犯吴八五,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八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吴八五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八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八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八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八五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