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潍坊润丰工业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2896号。法定代表人唐龙飞,该公司经理。被告齐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润丰工业滤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洪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润丰工业滤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