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75号罪犯吴先创,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环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先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2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先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至2023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7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先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吴先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先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07.4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吴先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先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先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立群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